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2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颜立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2734.4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17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被告***负担。
1、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
3、本院到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详。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