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财保6号
申请人:安徽蓝绿房地产有限公司,明光市明珠大道38号慧景名苑6幢1单元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UOPH1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安徽蓝绿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997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蓝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并已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蓝绿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投保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已提供保单保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997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一、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线索
1、公司名称: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账号:1023********。
2、公司名称: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合肥银河支行,账号:1302********。
3、公司名称: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辛县支行,账号:3405********。
4、公司名称: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淝河路支行,账号:3405********。
5、公司名称: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账号:2000********。
6、公司名称: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支行,账号:9340********。
7、公司名称: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蓝城诚园致诚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明光支行,账号:1313********。
二、***财产线索
1、微信财付通账户:139********。
2、支付宝账户:139********。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蓝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