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292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09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08月14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73577,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北路177号4楼495号。
法定代表人:文华忠。
原告**与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奉 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 坤
书 记 员  黄文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