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450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11日,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朝斌,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双桥子立交桥8栋7—10号。
法定代表人:文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女,汉族,生于1992年7月17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李俊,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国城)、李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蒋红军
人民陪审员  喻孟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