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

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1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双桥子立交桥****。
法定代表人:文华忠,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审第三人:李海川,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审第三人:李光学,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
上诉人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海川、李光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赵 韬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