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1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磊,系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11,045,287.6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11,045,287.68元保单为其担保。2022年5月25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川1002民初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11,045,287.6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11,045,287.6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