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377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洁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8号四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9JWK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告: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1幢13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BHBK7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市鑫融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79号大创工业园(部位:F座4楼自编1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PWN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洁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鑫融诚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