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洁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377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洁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8号四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9JWK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告: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1幢13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BHBK7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市鑫融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79号大创工业园(部位:F座4楼自编1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PWN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洁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鑫融诚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