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7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周洋洋,均是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栋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1F49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7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80000元及以此款项为本金从2021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对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两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5027.80元并返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60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起,本院扣划了上述账户的存款余额,得款4522.97元,上述款项用于清退本案执行费,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2、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粤EZ××**号车辆一台、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0902的分别商银行账户,均无权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三、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经本明,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一件,案号:(2022)粤0605执4280号,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在该地址经营。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收取执行费4522.97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