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4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浩宾,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晋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502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浩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晋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7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