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4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浩宾,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晋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502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浩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晋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7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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