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428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栋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1F49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执行人:***,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9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股权转让款35万元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7万元予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759.84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寄送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1、银行: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11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本案对应的财产保全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60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上述两账户因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没有扣划;本案对应的财产保全案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0902招商银行账户。 2、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EZ××××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因未实际扣押,故本院无法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通过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内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 四、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调查,发现该被执行人已没有经营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