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626号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栋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1F49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3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3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89.27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