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新源路**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攀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