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与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0074号之二
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园山豪园小区第一层第18-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3BYB11。
法定代表人:施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尚雅苑)1栋二层办公202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NEGE3R。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8元,减半收取计6134元,诉讼保全费4754元,合计10888元(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