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00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园山豪园小区第一层第18-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3BYB11。
法定代表人:施双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142号(尚雅苑)1栋二层办公202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NEGE3R。
法定代表人:张中兵。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46807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007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46807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智毅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00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园山豪园小区第一层第18-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3BYB11。
法定代表人:施双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142号(尚雅苑)1栋二层办公202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NEGE3R。
法定代表人:张中兵。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46807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007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珠海粤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46807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