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诚源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吉诚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964号

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南嵩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糜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章,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竹海御景城)******。

法定代表人:梁学文。

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卞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