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964号
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南嵩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糜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章,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竹海御景城)******。
法定代表人:梁学文。
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