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尚东国际C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杜境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平,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芳,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子芳区175号。
法定代表人:蔡玉玲。
被执行人:蔡玉玲,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未履行返还预付款6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及经济损失823200元的义务,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C2××**大切诺基牌车辆,石狮市人民法院为该车辆的首先查封法院,本院已向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函请求参与分配对该车辆实际扣押并处置时的拍卖成交款项。另经对被执行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蔡玉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暨***星建筑铝模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玉玲及***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张 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连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