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洲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洲城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6250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洲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湖街2号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9T1Y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洲城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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