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6250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洲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湖街2号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9T1Y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洲城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