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81财保72号
申请人:黑龙江彤然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群立区省公务员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戚石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同,地址同江市华鸿小区东门口售楼处iv>
法定代表人:张文启,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黑龙江彤然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同江市华鸿对俄商贸区二期(御景蓝湾小区)5号楼2单元701室(产权证号:黑(20**)同江市不动产权能第0003794号,建筑面积:134平方米)房产一套。申请人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公司保单号为PZCC202023088100000005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彤然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同江市华鸿对俄商贸区二期(御景蓝湾小区)5号楼2单元701室(产权证号:黑(20**)同江市不动产权能第0003794号,建筑面积:134平方米)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84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彤然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垫付(在实体裁判或调解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