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000元及违约金(并以工程款1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362元、申请执行费2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经线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查询,本案诉讼阶段于2018年2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路“××”住宅小区××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但房屋价值与本案标的差距较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需协调处理。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做了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焰
审判员彭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