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02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000元及违约金(并以工程款1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362元、申请执行费2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诉讼保全阶段提供的担保财产(案外人**凤名下位于沙市区××天××·城市花园××楼的房屋<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凤名下位于沙市区江汉北路X号天缘居?城市花园X栋X门X楼的房屋(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焰
审判员彭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