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002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路105号(天缘居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鄂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依照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73872.3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920元(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以工程款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和逾期付款违约金3116元(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以工程款13872.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360元,以上合计98268.35元。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经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的财产情况。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整体拍卖,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将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本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未执行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