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立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成立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中乔大三农智慧农业(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2643号
原告:河南成立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涉县产业集聚区河朔大道东侧528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中伟、谭冉(实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乔大三农智慧农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仙霞东里0342号1至2层(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乔书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成立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乔大三农智慧农业(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成立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8.5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原告作为出卖人、被告作为买受人,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三套设备(分别为日加工谷子150吨碾米成套设备、玉米综合加工成套设备、杂粮米成套设备及相应的配件);价款共计240万元。价款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约定如下:先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货到清点后再付总金额的60%,出卖人将设备安装调试好,质量合格后再付总金额的5%,出卖人为买受人开具全额税票,剩余总金额的5%的尾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好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如下:如买受人不按合同履行付款,赔出卖人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2018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2万元(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2018年5月10日,原告代被告委托运输;同时,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原告将另外一套石磨磨粉机(含清粮机)设备以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但该设备价款未包含在案涉合同的总价款中。同日,原告将四套设备及全套配件发往被告指定地点。2018年5月11日,案涉四套设备运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对案涉四套设备验收合格。2018年5月19日,原告按案涉合同约定派员工到达被告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2018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44万元货款(合同总金额60%)。但是,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三套设备货款的90%即216万元,剩余10%货款即24万元及第四套设备的货款4.5万元一直拖欠不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乔大三农智慧农业(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书领现在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由于现在新冠疫情形式严峻,本案无法正常开庭审理,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待新冠疫情缓解或结束后,原告可再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成立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更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