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103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斌,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熊藕英,职业不详。
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6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 000元、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投标保证金之日止的损失、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投标保证金100 000元、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投标保证金之日止的损失、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