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终2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中鸿.时尚新天地32/1905(国际公寓1座1905)。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
负责人:张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高新区华锐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祥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浩,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申请对案涉锅炉除氧蒸发器(省煤器)设备爆管解列和隔离运行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在原审委托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认为其不具备设备检修、停产损失等相关费用认定的职能,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委托申请后,原审应另行委托具备监督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77元,上诉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羊 敏
审判员 卢飞虎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河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