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4772号
原告: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高新区华锐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334109F。
法定代表人:刘祥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2992739Q。
法定代表人:郑两斌。
原告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倪晓铭
书 记 员 苏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