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乖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湖***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
申请执行人:湖***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张坦。
被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2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207606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执行员 曾 盛
书记员 阳孟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