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29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高新区。
被执行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中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2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108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6063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执行员 周 兵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