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7277号
原告:南通百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光华楼**。
法定代表人:陈启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迟,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皋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秀水路**iv>
负责人:戴斌,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培,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百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残疾人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百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百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计4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梅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