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方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302行审22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腾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明珠。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02-46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腾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罚款人民币12600元整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02-46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6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方腾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2600元整。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02-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2600元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麻永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戴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