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2056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职务侵占罪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白雪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