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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鑫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泊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沧州鑫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天津市晟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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