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8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有所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浏阳里26号。
法定代表人:靳海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晟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46号114室。
法定代表人:初凤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晟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晟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有所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晟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2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24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有所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艳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卢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