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智慧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威海**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云领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云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81号(1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威海**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公司”)因与辽宁云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领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2民初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洋公司上诉称,1.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2民初513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北洋公司与云领公司之间虽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但双方之间并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侵权、转让、许可使用等纠纷,双方之间仅为一般的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价款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判断。本案中北洋公司与云领公司签订的《淄博经济开发区指挥中心数据视频平台软件服务合同》载明的内容符合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因此案涉合同系技术开发类合同,该类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范畴。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甲方即北洋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但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无管辖权,根据规定威海辖区内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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