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449号
原告:涪陵区远熙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青岗林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8YJP50。
经营者:吴青莲,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涪陵区远熙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经营者,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尊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4号2幢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07MA5UTBLU0D。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远熙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与被告重庆尊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远熙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涪陵区远熙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在诉讼期间,自行与被告重庆尊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涪陵区远熙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涪陵区远熙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陈基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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