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8965号
原告:重庆尊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4号2幢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TBLU0D。
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翔峰,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尊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尊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尊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尊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79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牟俊武
书 记 员 文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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