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临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临安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年。
被告:***。
被告:***。
被告:临安市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畔湖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诉被告***、***、***、临安市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