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6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超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环申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严月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临安市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超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环申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安市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3日向杭州超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12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杭州超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超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缪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