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超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超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85执690号
原告临安市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超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浙0185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安市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6342868.10元,对未执行到位的余款,申请执行人临安市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被执行人杭州超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理,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申请撤销对(2016)浙0185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85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忠强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杨樟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芳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