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3民初56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甘肃省临夏县尹集镇新发村二社九号农民,现住甘德县。
被告:青海青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HR67,法定代表人:唐典虎,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青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经多次通知催缴无果,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普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桑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