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2执异25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91年11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青海青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巷9号5号楼1单元131室。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J****。
法定代表人谢顺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青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021)青2802执异25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员 海 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春洲
书记员 任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