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青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原审被告:青海青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巷9号5号楼1单元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JHR67。
法定代表人:谢顺珍,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青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审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33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后,于2021年12月23日向***代理律师沈扬邮寄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20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收到***邮寄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2021年1月25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向***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受理案件后,再次致电***,***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康
审 判 员  胡玉婷
审 判 员  李洪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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