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艾格木精装墙顶专卖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7877号
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运城市艾格木精装墙顶专卖店。
经营者:吉晓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艾格木精装墙顶专卖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文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