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2359号 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