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2359号
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一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