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635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新疆永泰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98号新疆大公馆E座3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佘**,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永泰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