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大地凿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垣曲县大地凿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1263号 原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垣曲县大地凿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路东建材市场(由北至南第三排第一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0HMD489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 被告:陕西恒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无朔路东段隆源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X01CC5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葛洲坝大酒店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垣曲县大地凿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陕西恒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