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1263号
原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垣曲县大地凿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路东建材市场(由北至南第三排第一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0HMD489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
被告:陕西恒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无朔路东段隆源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X01CC5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葛洲坝大酒店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垣曲县大地凿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陕西恒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