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宁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材分公司与云南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4民初1755号
原告:***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MX6XB4T。
负责人:倪亚平。
住所地:保山市昌宁县。
委托代理人:罗军,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系,住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KMQ453J。
法定代表人:鲁兴祥。
住所地:昌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材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材分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材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原告许春武负担。
审判员  赵普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兰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