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破申66号
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开元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025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中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能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025号房;法定代表人是***;注册资本是人民币壹仟贰佰万;成立日期是1995年8月31日;登记机关是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5执38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根据(2016)粤0115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中能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电公司支付货款700000元。中能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4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至2015年9月26日;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7日起计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粤01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根据长电公司的申请,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中能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2日作出(2019)粤0115执38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长电公司为中能公司的债权人,且中能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中能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对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