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5执3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工业园开元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108989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025房,组织机构代码23112125-6。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
关于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4,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至2015年9月26日;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7日起计付至全部清偿之日)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1,222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粤A×××××、粤A×××××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因车辆的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