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水云间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4财保190号
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开元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10898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崇刚,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水云间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新源雅居C幢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7630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水云间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水云间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计376182.6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19年12月17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水云间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计376182.6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