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湛江乐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5285号
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开元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10898940。
法定代表人:黄国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长,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湛江乐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荣盛中央广场12号楼19层191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4UP1K16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乐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68335.2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湛江乐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33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862元,由申请人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贵豪